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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6********,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江苏省溧阳市**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村委****。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苏DG****小型轿车(副驾驶搭载黄某某),沿溧阳市上黄镇北环路行驶至北环东路34号门口处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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