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342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万家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零时许,潘集大队接田集派出所民警报警称在潘某某新街处理一起纠纷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潘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潘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67mg/100ml,遂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三份,一份由民警送至淮南市交警支队保管,其余两份送至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2020年8月18日,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25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对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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