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10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81972********,侗族,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栋**房,现住南宁市青某某**路**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C号至南宁市青某某**园**、新竹路路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潘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0.7mg/lOOml,已达到醉酒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