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6********,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贵B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仲恺高新区**路**学校路口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仲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5.47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潘某某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考取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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