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大学文化,岳阳市***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楼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湘******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道**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血液中含有酒精成分,含量为1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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