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酒后驾驶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利辛县富强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甲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8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潘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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