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1********,水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镇**村**组,,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粤T6****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往榕江县城方向行驶,于20时26分,车辆行驶至黎(平)炉(山)线90km+500m处(小地名:**加油站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是159mg/100ml,后执勤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之情节,并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社区矫正意见,同意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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