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56********,汉族,专科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港市连云区**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号牌苏GB****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港城大道五羊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值137mg/100m1。经抽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虽然承认在前一天饮酒,但在第二天被查获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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