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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1********,汉族,高中,**地产**店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园**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8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陕A****8白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尚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尚俭路南口西安国贸大厦门前时与他人发生口角,报案人称该摩托车驾驶人满身酒气,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醇浓度为133.6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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