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91986********,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22时许,有驾驶资格的潘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一辆年检合格的小型轿车从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第**小学附近**院行驶至**公园,沿**路至**城进入**洞往**路口,然后往**大桥至**村**屯方向行驶,沿途人员和车辆较少,没有与他人发生纠纷摩擦。途径**大桥桥西时,潘某某被融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对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潘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广西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0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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