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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室。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20时02分左右,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苏D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满江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 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

4.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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