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街道**村**组**组**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我院侦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饭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驾驶其车牌为“湘******”的皮卡车从冷水江市集中加油站驶往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渣洋村方向。20时许,途经冷水江市江南路秀水江南社区门前地段被公安民警查获,其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5.4mg/100ml。
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8.5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 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