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皖M2****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北新区园西路西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浦六南路和旺鑫路路段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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