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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奇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乡**村**组**号附**号,住奇台农场**社区**小区**超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奇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0时49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新B7****号小型轿车沿第六师奇台农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路段时,被奇台垦区公安局经交警大队夜检过程中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依法提取其血样。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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