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街**号,现住广东省惠东县**镇**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J****的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大岭镇富华路往惠东县大岭镇鱼苗场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大岭镇沙梨园路段时被交警大岭中队查获。随后抽取潘某某血液样本送至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经检验,潘某某所抽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26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