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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黄山**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25分,被不起诉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J****0号小型轿车沿中易路由西向东行驶,驶至屯溪区世纪花园小区路口时,因涉嫌实施酒后驾驶被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将潘某某带至首康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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