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乡**期**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沿滁州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依法鉴定,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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