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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汉族,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9********,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天水市秦州区**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大道**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厂家属楼。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朋友曲某某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七**地烧烤店吃饭喝酒,21时5分许,潘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大道**大桥下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潘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73.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3.47mg/100ml,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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