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组,农民,系中共党员。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丰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行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58.11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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