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36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83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时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粤TH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香洲区**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液送检,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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