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赣M9****小车行驶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大道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1.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1.3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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