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捡拾被害人柏某某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后,于2020年5月20日15时11分、15时12分、15时13分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农村商业银行滩口分理处通过ATM机三次分别取现人民币5000元,共计取款人民币15000元后耗用。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取款截图、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冒用,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已退赃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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