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省忻城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区**厂。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明知国家机关证件、机动车号牌属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私自伪造国家证件机动车号牌属违法情况下,未向杨某某、张某某核实相关资质、证件、以营利为目的为杨某某、张某某制造用于制作机动车号牌的专属模具,于2017年开始向杨某某(现以取保候审)、张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大量出售机动车(货车黄牌、轿车蓝牌、摩托车牌)号牌模具(模具架、模块0至9数字、26个英文字母、各省车牌简称汉字),共收到杨某某、张某某支付10万余元的机动车号牌模具钱款,潘某某通过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获利违法所得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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