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本市**街道**村家中,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向微信好友杜某某发送色情视频86个。经鉴定,上述色情视频均系淫秽物品。
2020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本市**街道台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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