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60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号,现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16时18分许,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粤B5K****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宝安区燕罗街道沙江路右侧由东往西方向倒车进入山门地铁站工地时,车辆尾部与在该车后方的行人肖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肖某某倒地并被该车车底挤压,造成其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 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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