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鹰潭市信江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建宁,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2日,招标人贵溪市**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关于贵溪市**集镇**区大道房屋立面改造二期工程的招标文件,并通过招标网对外公开招标。在招标公示期间,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组织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四家公司参与贵溪市**集镇**区大道房屋立面改造二期工程的围标,后被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5798276.37元。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组织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中标后,并没有自己承建该项目,而是以工程总价的6%转卖给江某某,潘某某非法获利347896元。后江某某组织人员承建该工程,现工程已验收合格。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2019年11月26日,潘某某上交非法所得3478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2.证人江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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