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男, 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97********,文化程度初中,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章某乙、滕某某、叶某某(均另案处理)结伙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通过微信实施诈骗行为。具体模式为:章某乙等人先从网上购买已实名认证的微信号,然后在探探、陌陌等交友软件内找年轻女子加微信好友,通过包装自己让对方相信自己是富二代,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过生日,谁发红包就可以得到高额返利及苹果手机的虚假信息,利用被害人贪图小利的心理,从被害人处大肆骗取钱财。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在明知其弟弟章某乙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支付宝给章某乙使用于转移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6日,章某乙、滕某某、叶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杭州市**区**公寓4幢2单元701室被害人苗某某 4 888元。
2、2019年11月6日,章某乙、滕某某、叶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江苏省南京市**区**苑16幢301室被害人周某某2 000元。
3、2019年11月5日至6日,章某乙、滕某某、叶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吉林省长春市被害人赵某某3 120元。
4、2019年12月6日,章某乙、滕某某、叶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山东省莱阳市**学院被害人刘某某 6 181元 。
5、2019年11月5日,章某乙、滕某某、叶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杭州市**区**街道**府17幢1单元604室被害人钟某某1 120元。
2020年3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家属退赃。
本院认为,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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