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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潍坊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单位潍坊**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7********,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2008年7月11日注册成立,单位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苏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75********,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广场**号,联系电话139********。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潍坊**经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不起诉单位潍坊**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在明知该公司与徐州**纺织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下,支付票面金额8.5% 的费用,通过宁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身份不明),让徐州**纺织有限公司向**公司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467828元,税款67975元。2017年9月20日,**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潍坊**经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潍坊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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