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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漆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漆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号,兰州西站**广场**餐厅厨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漆某某驾驶甘AF****号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安宁区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大学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漆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3.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3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车行驶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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