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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漆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漆某某,男,196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18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国民,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漆某某在漳县**镇**社其姑舅白某某家和白某某等三人喝完酒后,就驾驶自己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白某某家出发前往漳县**镇**村**社,沿**镇**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村口路段处时,与相向而来的蔡某某驾驶的甘J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66mg/l00m1。经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漆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漆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后积极赔偿对方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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