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住山东省金乡县**村**街**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在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以888元的价格购买一根“虎掌骨”自用。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虎掌骨”实际为狮PantheraLeo所有。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满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满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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