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甲(曾用名满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5********,回族,专科毕业,河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街道办事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现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9年10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广庆,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满某甲与饶某某签订协议,满某甲的河南**有限公司使用饶某某的固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业务,后二人发生矛盾,饶某某不再允许满某甲继续使用其公司资质。2019年年初,满某甲为承包工程需要,通过淘宝网购买一枚伪造的“固始**有限公司”印章,并用该伪造的印章制作《工程建设施工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承包业务。被不起诉人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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