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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满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个体商户,宜宾市叙州区**小区******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系宜宾市翠屏区东城小北街酒都农贸市场烧腊**号摊经营者。自2019年10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在翠屏区学盛街**号门面内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浸泡清洗肉食,让肉食卖相更好。2020年1月14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在酒都农贸市场烧腊**号摊经营的卤肉进行监督抽验,经抽样检测:送检缠丝肉样品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84mg/kg,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卤水样品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结果为7.0mg/kg。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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