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双桦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鹿山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死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在桦南林业局泥源林场施业区20林班有个体林,并持有林权证,2018年因其个体林杨树产生病害,满某某向七台河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获准采伐3公顷杨树,采伐性质为皆伐(有采伐许可证)。满某某于2018年11月组织采伐,但在采伐过程中,未按规定的面积进行采伐,超过采伐面积7.855公顷,超采杨树5939株,立木蓄积1073.5419立方米,出材740.7439立方米。
本院受案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满某某死亡,及时通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说明情况,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核实,证明被不起诉人满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下午在其家中因脑溢血病逝,其家属在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起诉前,未向公安机关及时告知满某某死亡情况。本院获此说明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满某某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据,现公安机关已将满某某因脑溢血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提交到本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因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已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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