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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公民身份号码22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街**委**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1年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1年2月5日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1月13日、11月24日、12月7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物美超市内,多次盗窃酸奶、化妆品、牛肉粒等物品。被盗物品总进价共计人民币151.21元。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后于2020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家属赔偿北京**综合超市有限公司1万元人民币并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照片、谅解书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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