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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3702021975********,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路中铁大厦停车场入口处,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送检的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4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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