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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4********,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19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持Cl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A5****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火车站沿着武陵大道往川硐方向行驶。21时38分许,当车行驶至碧江区**道麒龙国际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后将滕某某带至铜仁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2月29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滕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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