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区**号。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日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A****小型轿车从自贡市高新区南湖领域出发,沿汇南路往舒坪方向行驶,21时27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丹阳大道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抽取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的血液送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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