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驾驶冀F*****黑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北三环与恒祥大街交叉口处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1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06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提出异议,后经河北省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复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