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现住蓬溪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为川******的汽车从蓬溪县赤城镇城区往蓬溪县鸣凤镇方向行驶,至宝梵镇映虹街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鉴定,所送检的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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