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大学**分校职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50分许,滕某某酒后驾驶甘B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东湖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湖东路与明珠路路口向北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6月5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滕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0.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8月26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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