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780号
被不起诉人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临海市**街道**公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柳丹丹,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湛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2****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海市大洋街道绿化村驶往临海市古城街道灵江路,1时1分许途经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3-11号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湛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被不起诉人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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