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湛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湛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2********,汉族,初中文化,万盛**职工,住重庆市万盛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湛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渝B*****)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49中附近路段行驶至塔山铁路桥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湛某某具有C1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仅为99.4mg/100ml,含量较低,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