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湛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9****临时号牌小轿车,沿118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广州市增城区118省道下行23公里869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湛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83mg/100mL。
本院认为,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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