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二区的佛山市**电器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并将该仓库旁边的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厂办公室、佛山市南海区**商贸有限公司及一间铁场引燃(无人伤亡)。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因是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火灾造成**公司损失约310万,经协商,游某某赔偿**公司15万元, **公司不再追究游某某的责任;铁场因损失不大,不追究游某某的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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