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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行政**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于2020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大帅,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2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下旬至2020年11月上旬期间,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先后9次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内盗窃五花肉、香米、床单等商品。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已经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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