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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区,住丰城市**********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5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先后四次共花费30000余元收购康某某等人盗来的“大头”、“小头”、“烂板”、“站洋”等银元四十余枚,其中“大头”收购价为750元一枚,“小头”收购价为500至550元一枚,“烂板”收购价为300元一枚,“站洋”收购价为500至550元一枚。后游某某将收购来的部分银元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四、五千元。案发后,游某某已退回全部赃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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