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1********,汉族,高中文化,谷城**机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路**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任谷城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游某某以代公司缴纳电费为由,按排本公司**邵某甲向其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转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填补因买基金、股票、承兑透支而持有的王某甲、尚某甲等人的信用卡。
2019年9月3日,游某某以为石花农商银行潘某甲完成存款任务为由,安排本公司**邵某甲向其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转款人民币60万元。游某某将50万元用于偿还因购房而向任某甲的借款,余10万元用于填补因买股票、基金、承兑透支的其所持有程某甲、杨某甲信用卡。
案发后,2020年3、5月游某某分别通过盛某甲、陈某甲归还了挪用的公司资金。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积极归还挪用资金,认罪悔罪,取得了全体股东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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