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时53分,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酒后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游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游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游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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