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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戊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戊,男,68岁,布依族,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52********,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三都县大河镇**村**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8月1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2日死亡。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戊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游某戊和游某乙(已起诉)、游某丙(已起诉)、游某丁(已起诉)等人多次召集、组织三都县大河镇**村**寨部分群众开会、集资,商讨如何解决**大坝流转出租给贵州**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办“**农庄”的被占田地的土地确权事情,后找到陆某某(已起诉)、魏某某(已起诉)出谋划策并向其支付了3900元的辛苦费。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游某戊和陆某某、魏某某、陈某甲(已起诉)、游某甲(已起诉)、游某乙、游某丙、游某丁、游某己(已不起诉)、陈某丁(已不起诉)等人多次利用开会、微信聊天、大字报等场合,以堵水逼迫政府办理土地确权、**公司交水费才能继续用水、政府未经群众同意就流转土地属违法、违反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规定、要重新划分土地等为借口,鼓动、教唆、组织、指挥**寨部分群众排班值守参与堵水行为和对抗、攻击政府工作人员、警务人员。

2019年6月25日下午,在被不起诉人游某戊和陆某某、魏某某、陈某甲、游某甲、游某乙、游某丙、游某丁、游某己、陈某丁等人的教唆、组织、指挥下,被不起诉人游某戊和游某乙、游某丙、游某丁、游某己、游某辛(已不起诉)、游某壬(已不起诉)等人和**寨其他部分群众到“**农庄”内采取挖草坪、扯树苗、拉线分田等方式进行破坏,以将“**农庄”鱼塘唯一水源堵住和排班值守不让任何人放水的方式进行堵水,并一直持续至2019年7月6日,期间当地村委政府干部和警务人员多次到达现场劝解、调处,均被**寨的群众辱骂、围堵、威胁、阻拦。过程中,王某丙(已不起诉)、游某癸(已不起诉)积极参与和煽动群众辱骂、围堵、威胁、阻拦当地干部和警务人员,陈明意、游某甲、陈某丁分别到场助威和积极阻碍当地干部、警务人员的劝解调处工作。因堵水导致“**农庄”鱼塘内饲养的大量鱼类死亡,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死亡鱼类的鉴定价值为19658元。

另查明,2019年9月27日下午,游某丙驾驶三轮摩托车载被不起诉人游某戊与白某某驾驶的自卸货车于**寨三岔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游某戊经送医救治无效于2019年10月12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戊于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或者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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